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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大字﹝2014﹞1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也是推动科教兴国战略实施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西藏自治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藏政办发【2004】95号)、《关于印发< 西藏自治区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及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藏教厅【2011】37号 )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对象是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正在接受普通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贷款项目分为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为确保助学贷款合理使用和发挥最大效益,在西藏自治区资助管理中心的指导下,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其职责为制定、完善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监督、指导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负责校内协调和对外联络工作;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年度贷款总额度,落实年度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做到应贷尽贷,满足贷款学生的需求;复审学院上报的贷款材料,制定全校国家助学贷款花名册并提交财资处,为财资处审核贷款金额提供准确依据;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使学生及时了解相关政策。
第四条 各学院(部)根据学校分配的借款额度,负责本学院(部)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有关证明(件)材料的收集、统计、资格初审,协助学生工作部(处)及贷款银行做好助学贷款发放对象的审核确定工作,组织借款学生与银行签订助学贷款协议,负责对借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提供借款学生毕业后的就业信息、有效联系地址和方式,协助银行做好催收贷款;及时向学生工作部(处)报送应停发或终止贷款学生的违纪处理和学籍异动(包括就业、升学、转学、退学、死亡等)情况;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建立借款学生诚信档案。
第三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发放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坚决反对分裂,反对达赖集团;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学习刻苦,能正常完成学业;
(3)勤俭节约,艰苦朴素,无抽烟、喝酒等不良生活习惯;
(4)提供县、乡(镇、街道居委会)两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及家庭月收入和劳动力等真实情况;
(5)借款学生为区内生源,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西藏户籍,且借款学生持有学生证及有效的第二代身份证;
(6)提供父母或监护人户口复印件;
(7)提供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
(8)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年度申请、年度审批、年度发放的管理方式;贷款银行将学费和住宿费按学年直接拨入我校财资帐户,由学校代收代缴,并由财资处向学生分别开具收费凭证;生活费由贷款银行按学年度转入借款学生支付宝中。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比例控制在当年入学学生总数的30%以内。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提交书面申请(需写明贷款项目、数额和期限)和有关证明(件);申请贷款的最高额度原则上为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之和,每生每学年的贷款额度不超过6000元。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各学院(部)应立即组织对本学院新生国家助学贷款的申报审核工作,有关要求按本章第五、六、七条执行。
新生入学后,各学院(部)应进一步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情况、本人的品行及平时生活消费情况,上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如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况,应及时调整,并上报学生工作部(处)。
第四章 贷款性质、期限、利率及贴息办法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系无担保、信用性贷款。各学院(部)须对借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引导学生树立信用意识,让学生充分认识到诚信是当代大学生应具备的品质,是在社会上的立身之本,要知恩图报,按期还贷。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最长期限根据学生在校时间、就业及收入情况综合确定,贷款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首次毕业后6年,宽限期一般为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1—2年。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不上浮。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规定的利率水平。
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全额补贴,毕业后的利息全部由个人承担,利息由毕业的下月1日起计收。借款学生按照学籍管理规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相关手续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1日,财政部分按照借款学生的正常学制贴息,超过正常学制后学生自付利息。借款学生因违约造成的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财政继续贴息,毕业后自付利息。
第五章 贷后管理、回收和违约处理
第十二条 各学院(部)要随时了解、掌握国家助学贷款的到位情况,学校财资处和各学院(部)要对国家助学贷款做到专款专用、单独立帐,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部(处)建立健全借款学生诚信档案(含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借款学生档案将逐步纳入电子化系统管理,便于银行、学校、个人、家长相互联网查询。
第十四条 借款学生毕业前必须与贷款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手续。此项手续办妥后,各学院(部)方可办理该生的毕业离校手续。
第十五条 借款学生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贷款银行代管,学校向借款学生开具贷款证明(盖有教育厅、学校、经办银行公章)。贷款本息还清后,借款学生持有关凭据到贷款银行领取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借款学生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不含地市县所在地乡镇),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学费代偿。
第十七条 借款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学校和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离校和出国(境)手续。借款学生应征入伍或休学,助学贷款暂停发放。
在学校和贷款银行及待转入学校和相应贷款银行办理完债务划转手续或者还清贷款本息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八条 借款学生受到退学、开除学籍处理,其贷款本息须在办理离校手续前还清,学校责成各学院(部)追还已用助学贷款本息,学生工作部(处)须及时通知贷款银行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助学贷款。未还清贷款本息的,不得办理户口迁移和档案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被有关部门宣告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其所在学院(部)应及时上报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工作部(处)通知银行停止发放助学贷款,贷款银行按照有关规定核实认定后,按照助学贷款呆坏帐损失核销的有关规定,予以核销;借款学生若擅自离校,其所在学院(部)应上报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工作部(处)立即通知银行停止发放助学贷款,并协助银行督促借款学生或借款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的方式,可提前还贷、利随本清或分次偿还,也可以毕业后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具体方式根据借款学生的经济情况,由贷款银行和借款学生商定并载入合同。贷款本息计收利息;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银行可按照《贷款通则》等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一条 借款学生确实因经济困难而无法在贷款合同期内全部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时,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贷款银行同意后可按规定展期。如借款学生在展期内仍未还款或未办理展期合同,按违约处理,贷款银行和学校有权在新闻媒体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公布违约借款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违约行为。
第二十二条 借款学生所在学院(部)的见证人和介绍人应在借款学生毕业后1年内向贷款银行提供其第一次就业信息及有效联系地址,后期的工作变动情况由借款学生本人直接向贷款银行告知;借款学生没有就业的,应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是根据“风险分担”的原则,按照当年实际发放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15%比例提取风险资金,该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
第二十四条 借款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停发全部贷款并终止合同:
(1)借款学生受到跟班试读或留、降级以上的学籍处理或警告以上违纪处分,应立即停止发放助学贷款,并终止合同。以上借款学生须在离校前或限期内将已领取的助学贷款本息退还银行。
(2)借款学生将贷款用于与贷款合同用途不符的行为,从发现之日起停止发放所有贷款,并终止合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西藏大学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同时藏大字【2006】10号文件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