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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学全日制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时间:2016-10-20 作者: 编辑: 点击量:

藏大字﹝2014﹞3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藏政发〔2007〕56号),自治区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区内外大中专学生和内地西藏班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藏教发〔2007〕102号)以及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藏劳社厅〔2009〕103号)文件、藏教资助〔2013〕2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校接受普通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专生、本专科生、研究生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参保学生)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个人自愿原则,医疗保险费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二)为提高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鼓励符合条件的每一位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参保学生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

第二章 参保对象

第三条 我校接受普通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专生、本专科生、研究生在校学生参加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第三章 参保登记

第四条 参保学生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三份,并一次性缴纳参保费用后,由学校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到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局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第四章 基金筹集、管理和门诊就医

第五条 参保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定额征缴筹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其中,学生每人每年缴费30元,其余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学生、重度残疾学生和无收入的孤儿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需提供有效的低保证、残疾证、孤儿证明等相关材料),个人不需缴费。

第六条 我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年度征缴,向自治区医保局缴费,缴费时间为每年度10月1日至11月30日,所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返还。参保学生自缴费次年1月1日开始享受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学生未在规定时间足额缴费的,视为退保。如再参保,参保年限重新计算,中断缴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一年后方可享受相关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参保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学生个人缴纳的费用和财政补助资金构成。每年初,由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局将人均筹资额的40%划入学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参保学生的门诊和起付线以下的医疗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其余部分则纳入统筹基金。

第八条 参保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

一、参保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资金专户管理:由学校财资处统一管理。

二、门诊和住院起付线以下医疗报销办法:

(一)每生每年累计报销门诊医疗费不超过112元,超支部分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具体办法如下:

1.学生发生疾病应先到学校指定的门诊医院就医,如需要转院治疗,由指定医院出具证明方可在外就医(急症情况除外);

2.在校期间,在学校指定的门诊医院就诊,学校报销100%,在其它医院就医者,学校报销50%,个人承担50%;

3.在指定的门诊医院就诊后,学生持学生证、身份证和医疗费用收据到学院学生科开具证明,由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字后,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核准,再到校财资处报销;

4.门诊费用一年一次,不得跨年度报销;

5.实习学生和区外学习学生产生的门诊费用需提供学生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带队实习老师的签字或班主任签字,由学生本人办理或委托辅导员办理相关报销手续,学校按照门诊费用的112元范围之内进行全额报销;

6.参保学生因疾病经门诊紧急治疗后,不需要住院的,其急诊费用根据门诊医疗费报销规定报销,经门诊紧急治疗后住院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可并入住院费用;经门诊紧急抢救无效死亡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从统筹基金中按规定支付;

(二)起付线以下产生的费用给予144元报销,但当年度产生的门诊费不再报销;

(三)每年报销后结余资金用于帮扶特殊困难的就医学生,专款专用。

三、门诊就医的定点医院:校医院、阜康医院和自治区定点医院。

四、门诊特殊病种不设起付线,其统筹支付全额与住院统筹支付合并计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

五、报销时间及流程

(一)门诊及住院医疗费报销时间:正常工作时间;

(二)流程:在指定的门诊医院就诊后,学生持学生证、身份证和医疗费用收据到学院学生科开具证明,由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字,经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后到财资处予以报销。

六、其他事项

(一)学生在校期间的各种体检费一律自理;

(二)不符合城镇居民医疗基本保险有关规定的不予报销。

第五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参保学生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学校和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局开具参保证明,住院的参保学生持证明在医院办理医保手续,享受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参保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乡镇及社区医院5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三级医疗定点机构400元。

参保学生因病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标准至1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1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5%,3万至6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0%。参保学生当年第二次住院起付线标准为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的70%;当年第三次住院其付标线准为首次的住院起付标准的50%。

参保学生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为一次性住院结算周期,超过180天的,按再次住院处理。

参保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超过6万元的,统筹基金不再支付,参加学生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医疗救助。

第六章 住院就医与审核结算

第十一条 参保学生,因病在医院门诊就医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学生个人支付。

第十二条 参保学生跨年度住院治疗的,需在当年的12月31日与医院结算一次,次年的1月1日重新办理入院手续。

第十三条 参保学生经门诊急诊治疗后不需要住院的,其门诊急诊费由个人负担;经门诊急诊治疗后住院的,符合规定的门诊急诊费用可并入住院费用,按住院费用支付有关规定执行;经门诊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其符合规定的门诊急诊费用从统筹基金中支付65%。

急诊是指危、急、重病人在门诊紧急治疗。

第十四条 参保学生,除急诊外,在当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学生本人支付。

因急诊到当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须在住院5日内到校资助管理局登记备案,经学校报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局同意后,可继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标准结算。

第十五条 参保学生,因病在当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后,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转往上一级医院继续诊断、治疗的,应当经收治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转院的理由,业务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后,学生将转诊转院相关材料报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局批准,获得批准的学生,其转诊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在医疗终结后一个月内,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持相关单据(出院诊断证明、发票、医疗费用清单)向学校申请报销,报销完毕后由学校将相关医疗费用,返还给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

第十六条 参保学生患病需紧急抢救的,可就近救治,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往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参保学生在放假、实习(见习)期间患病的,可在当地乡镇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住院。返校后,凭所在的定点医疗机构全部病历资料、医疗费用明细及正规发票到学校申请报销,学校开具相关证明,学生或学校经办人员将住院学生的相关材料报送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局,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局根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按规定进行报销。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有:

一、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费的;

二、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进行治疗的;

三、因斗殴、酗酒、吸毒等违法行为导致伤病进行医疗的;

四、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的;

五、因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其它责任事故导致伤病进行医疗的;

六、美容、矫形或者为治疗生理缺陷进行医疗的。

第七章 医疗参保、住院医疗报销程序

第十八条 医疗参保程序:新生入学时一次性缴纳在校期间参保费,每生每年30元,(两年制:60元,三年制需缴纳:90元,四年制需缴纳:120元,五年制需缴纳:150元)老生需缴纳的参保费,根据学生工作处提供的数据和经费支出请示,从学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资金支出,校财资处核对学生工作处提供的参保学生人数和参保经费,核对无误后,学生工作处工作人员向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局提供参保学生人数的同时,参保学生信息导入参保系统,每年11月之前财资处负责做好缴纳参保费工作。

退学学生按实际就读年份收取参保费,其余参保费退还学生。

第十九条 入院的参保学生办理医疗报销程序

一、参保学生在校期间因病住院,住院学生需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住院证明,学生证、身份证”后,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局提供参保证明,学生持证明到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局开具参保证明,学生持证到医院医保办理处办理医保手续,享受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保学生寒暑假期间因病住院者,由学院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具放假期间是否离校并回原籍的证明,住院学生需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学院证明,住院证明,学生证、身份证”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局提供“离校证明,参保证明”,学生持证明到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局办理医疗报销手续,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局审核材料,符合条件的学生按比例进行结算,并结算经费的转入学校账户上,由学校财资处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住院学生的城镇居民住院费用结算单,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学院,学院负责通知学生,学生持学生证和身份证到学校财资处领取医疗报销费用。

三、学生发生意外事故(除违纪违规造成的意外伤亡)并需住院治疗者,住院费用先由学生个人垫支,出院后学生持 “出院证明,学生证、身份证、缴费票据、医疗费用清单”到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具“参保证明”,学生持相关材料到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局办理医疗报销手续,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局审核材料,符合条件的学生按比例进行结算,并结算经费的转入学校账户上,由学校财资处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住院学生的城镇居民住院费用结算单,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学院,学院负责通知学生,学生持学生证和身份证到学校财资处领取医疗报销费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参保学生档案,财资处指定专人(医疗保险专管员)负责参保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相关工作。各学院也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学院参保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学院负责参保学生的登记和收缴保费,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参保学生的统计、审核、建档,财资处负责上缴保费和医疗费用的报销。学校报销(统计)时间为每月一次。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未尽事宜,按照《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区内外大中专学生和内地西藏班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及《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西藏大学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