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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6-10-20 作者: 编辑: 点击量:

藏大字﹝2006﹞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鼓励学生参与实践、增长才干、全面发展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帮助,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通知》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并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锻炼能力,提高素质,增长才干,并取得一定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活动。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以“培养能力、提高素质、缓解经济困难”为宗旨,坚持以“校内为主,校外为辅”的原则,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及用工单位有关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影响自身正常学习的前提下进行。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不允许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的不安全劳动及繁重体力劳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勤工助学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组织和协调全校的勤工助学活动,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收集、发布勤工助学信息,开拓勤工助学岗位;

(二)确定勤工助学岗位和类型,所需人数、工作时间、报酬标准等;

(三)根据各学院(部)学生人数占全校学生总数比例,以及当年勤工助学岗位总数,下达各学院(部)可参(应)聘学生数额;

(四)通过网络、广播、宣传栏向全校学生公示勤工助学招聘信息;

(五)组织实施勤工助学现场招聘活动;

(六)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与学生、学院(部)之间履行勤工助学协议情况;

(七)指导、规范各学院(部)自行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做好校外勤工助学项目的审批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部)应成立相应的勤工助学活动管理组织(可由学生科兼任),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下达的参(应)聘名额,确定本学院(部)参(应)聘学生,并按贫困等级发放“勤工助学卡”(应优先安排我校当年度确认的贫困生中未享受特困补助者);

(二)组织本学院(部)参(应)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现场招聘活动 ;

(三)代表学院(部)与学生、用人单位或个人签订《西藏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维护学校、学生、用人单位或个人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并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四)负责查收各用人单位报来的勤工助学酬金表,并按时足额发放酬金;

(五)向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及时反馈勤工助学开展情况及其有关信息;

(六)做好校外勤工助学项目的初审与上报工作。

第三章 勤工助学申请条件、岗位设置及聘用办法

第八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学有余力;

(二)能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履行用人单位与个人达成的协议;

(三)经学校评定的困难学生优先安排。

第九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的权利:

(一)了解用人单位或个人的有关情况、工作性质;

(二)拒绝参加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劳动和可能产生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劳动;

(三)拒绝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协议外要求;

(四)要求校、院(部)勤工助学办公室协调解决本人与用人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的纠纷,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的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及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履行《西藏大学勤工助学协议书》中的有关规定;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劳务型、智力型、助(管)理型、经营型等。

劳务型岗位为:学校公益性劳动岗位,如学生宿舍、食堂、活动中心、图书馆、实验室、校园环境等公共场所岗位;

智力型岗位为:开展科学技术和文化咨询,举办与本专业有关的科学技术和文化培训,家教服务,科技含量较高的修理活动,学校认可的各种刊物、广播的记者、播音员、编辑事务、参与科技开发的辅助型岗位;

助(管)理型岗位为:校内各机关单位、教学单位、教辅单位、科研单位提出的工作量大、人员紧缺或缺编的岗位,包括学生信息员、自律队等。

经营型岗位为:经学校同意的代销或为企业、服务行业推销等。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程序:

各用人单位或个人根据岗位需求向校勤工助学办公室申报岗位职数;

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核统计并确定岗位职数、类型、立项单位、所需人数、工作时间、报酬标准等,并报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申报时间:

(一)岗位设置一般以年度为期限,寒假期间原则上暂停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二)申报岗位时间为每年3月份。

第十四条 聘用办法:

(一)各学院(部)按学校下达的本学院(部)当年参(应)聘岗位学生名额,发放“勤工助学卡”(勤工助学卡分为三类:A类卡为特困生、B类卡为贫困生、C类卡为困难生);

(二)参(应)聘学生持“勤工助学卡”按规定时间到勤工助学招聘现场参加竞聘;

(二)对用人单位或个人设置的有特殊要求的岗位,以及特(贫)困生未能竞聘到的岗位,非困难生可持学生证向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应聘;

(三)参聘学生原则上每年只能应聘一个岗位,各用人单位一般不安排当年勤工助学所得报酬超过2000元的学生;

(四)用人单位或个人确定录用人员后,与所录用的学生及其所在学院(部)签订《西藏大学勤工助学协议书》,并将录用学生名单报给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的异动:

(一)学生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且学习成绩明显下降者,所在院(部)有权暂停其勤工助学活动;

(二)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或勤工助学协议,所在院(部)和用人单位或个人可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三)《勤工助学协议书》一经签订,学生单方面提出退聘、解约等无理要求,学校将取消该生当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并同时取消该生在当年内参与带有资助性质的各类奖(助)学金的评选资格;

(四)各用人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换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如确需调换,则需征得被调换者签字同意后,可调换同一学院(部)的学生,并将替换名单报学生所在学院(部)及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勤工助学资金来源及酬金发放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资金的来源及支出:

(一)困难生勤工助学酬金由其所在院(部)学费收入中支出,非困难生勤工助学酬金由用人单位解决,后勤集团需承担本部门录用学生15%的酬金;

(二)各用人单位或个人须于每月10日前将勤工助学报酬发放标准和考勤表报送到学生所在学院(部),由学生所在学院(部)审核后给学生支付酬金;

(三)各学院(部)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少或拖欠勤工助学学生的酬金。

(四)盈利性单位和校外单位(或个人)聘用学生勤工助学时,其报酬按用人单位(或个人)与学生所签协议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支付。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所在学院(部)审核并报经学校同意,否则后果自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校欢迎社会各界支持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00五年九月一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