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10-20 作者: 编辑: 点击量:
藏大字﹝2006﹞79号
为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困难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充分体现党的关怀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确保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困难学生评选办法
(一)评选条件
1、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坚决反对达赖集团;
(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学习勤奋刻苦,学年度综合量化和学习成绩合格(含经补考后全部及格。新生不考虑此条件):
(4)勤俭节约,艰苦朴素,无抽烟,喝酒和铺张浪费等不良行为。
2、具体条件(至少具备其中一条,且必须持有相关证明)
(1)孤儿(无生活来源);
(2)父母一方已亡且无继父继母,家庭月收入在200元以下:
(3)持有自治区教育厅发放的“扶贫助学卡”的农牧民特困家庭子女、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家庭子女或我区困难企业的职工子女:
(4)家庭劳力占家庭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以下;
(5)家庭所在地为国定、区(省)定贫困县乡(镇)的农牧民子女;
(6)其它经审核的特殊情况。
(二)评选范围
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中专生。
(三)评选等级及比例
一等(A类)比例控制在所在院(部)困难学生总数的10%;以内;
二等(B类)比例控制在所在院(部)困难学生总数的15%以内;
三等(C类)比例控制在所在院(部)困难学生总数的40%以内。以上A、B类属特困学生,C类属贫困学生。
(四)评选时间、程序及相关要求
1、藏大学困难学生一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闻为每年的十一月份。2、困难学生评定程序
(1)个人申请;
(2)提交相关证明(件)材料:
(3)所在学院(部)初审证明(件)材料;
(4)提交学生所在班级进行评选、推荐;
(5)院(部)班主任、政治辅导员对拟定贫困生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推荐名单上报学院(部)审核;
(6)各学院(部)将审核后的初选名单在全学院(部)范围内公示7天以上,公示无异议后将初选名单报学工处审核;
(7)校学工处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后,报学校审批。
3、学生在评定为困难学生后,如有吃穿超度、抽烟、酗酒、铺张浪费,或在德智体美诸方面不求上进,得过且过,或受到学校、学院(部)纪律处分等情况,所在学院(部)应及时取消其困难学生资格并报学工处备案。
4、在困难学生申报、评选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贫困生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及责任人的责任。
5、凡持有“扶贫助学卡”的学生、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奖学金获得者等校外评选的带有资助性质的奖学金获得者,均要纳入所在学院(部)困难学生评选范围内进行复审,并对学生本人家庭经济状况及证明(件)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如发现不符合贫困生条件的,不列入困难学生名单,并由所在学院(部)提出意见,经学校研究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核处理。
二、帮扶困难学生的措施
(一)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减免
1、减免的范围及条件
在我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台高职生)、研究生、中专生中被确认的孤儿;国家奖学金获得者;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奖学金获得者;持有自治区教育厅发放的“扶贫助学卡”的农牧民特困家庭子女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居民家庭子女,以及我区困难企业职工了女;从我校应征入伍服役期满后复学,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严重残疾学生、烈士子女、家乡受到严重自然灾害等其他经审核需要减免的学生。
减免学生原则上必须是我校当年度评选的A、B类特困学生。
2、减免的项目及标准
减免项目分为学费、住宿费、教材费三种。具体减免项目及标准由各学院(部)根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减免办法并报学工处备案。
3、减免学生的评定时间、程序
享受减免学生的评定时间、程序与困难学生的评定时间、程序相同。
4、对减免对象学生的要求
(1)减免对象必须提供县、乡(镇、街道居委会)两级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有关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证件等;
(2)已被确定为减免对象的学生中若出现弄虚作假、不求上进、违法乱纪,学习不合格的情况,学校有权重新评审;由其所在学院(部)提出意见,经学校审核确不符合享受减免条件的,将取消其减免资格;
(3)凡属减免的学生,入校后的第一学年作为德智体综合考察期,暂不减免相关费用。从第二学年开始,每学年由各学院(部)根据减免学生上一学年综合量化成绩,。决定本学年相关费用是否全免、部分减免或不予减免。综合量化成绩排名在本班学生前30%的,相关费用全免;排名在31—70%的,相关费用减免一半;排名在71%以后的,不再减免任何费用;
(4)享受减免的学生,在家庭及本人经济情况好转或因其他原因已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及时向所在学院(部)递交书面报告,所在学院(部)核准上报学校,由学工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终止减免的手续:
(5)享受减免的学生,仍可根据本人经济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但贷款项目只能是未减免费用的项目,贷款数额、利率、期限等仍按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6)凡享受减免的学生,须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义务劳动和公益活动,以在社会实践中培养对党、对国家、对人民的责任感,获得积极上进、刻苦学习的动力,努力使自己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7)凡享受减免的学生,符合条件者可参加我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但不得再申请社会团体或个人设立的贫困学生奖学金或助学金;
(8)在办理手续或享受减免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将被立即取消贫困生资格并终止减免,由所在学院(部)追回其已享受的减免费用,并视情节依据《西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处分。
5、减免经费核算
减免的经费不再计入各学院(部)收入和学校提成范围。
(二)补助部分医疗费用;
1、补助的范围
我校每年审核确定的A、B、C类困难学生。
2、补助办法
(1)困难学生门诊治疗费用原则上自理,特别困难学生的门诊治疗费用由所在学院(部)研究给予适当补助;
(2)困难学生住院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给予补助:A类困难学生学校报销70%,所在学院(部)报销20%,个人承担l0%;B类困难学生学校报销50%,所在学院(部)报销20%,个人承担30%;C类困难学生学校报销40%,所在学院(部)报销20%,个人承但40%;
(3)困难学生确需住院,须由学校卫生所签署意见后,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学生凭正规住院医疗费发票到校卫生所签字,由所在学院(部)审查凳记、院领导签字,再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经主管校长审批后,到校财物处领取学校补助。未经许可私自住院者,一切费用全部自理;
(4)困难学生在寒暑假期间、休学期间医疗费用自理;
(5)我校困难学生原则上在区内指定医院就诊,确需到内地治疗的,需经学校研究审批,费用原则上自理,学校酌情补助,补助金额参照在区内治疗住院费的补助比例:
(6)困难学生因吸烟、吸毒、喝酒及打架滋事等违纪行为造成的伤病,一切费用自理;
(7)困难学生因病正常死亡的,学校给予其家庭一次性补助500元,生前住院治疗费用仍按以上比例补助。
3、困难学生医疗费用补助的支付
困难学生医疗费用补助从我校设立的困难学生基金中支付。
(三)关于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安排、优先推荐带有资助性质的奖学金评选等,详见《西藏大学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西藏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西藏大学学生表彰奖励办法》。
以上措施的落实,优先安排A类特困生,而后B类、c类依次类推。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