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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6-10-20 作者: 编辑: 点击量:

藏大字﹝2009﹞114号

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藏政发〔2006〕22号)、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藏财行字〔2009〕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毕业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我区乡镇(不含地市县所在的乡镇,下同)机关、企事业单位、农牧区小学、国有农场、牧场、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我区乡镇(不含地市县所在地的乡镇)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三条 我校毕业生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5年以上(含5年)的,其学费由自治区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四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反对分裂,维护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处分和学籍处理,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正常毕业;

(三)经公招录取分配到我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5年以上(含5年);

(四)在校学习期间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

第五条 每个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即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本科、专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六条 自治区对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5,5年代偿完毕。

第七条 按本办法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安排。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提交2份《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人事部门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我区基层单位服务5年以上(含5年)的就业协议。

(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时,按实际获得的贷款金额签订还款计划协议书,就业后的当月或次月30日前,将就业协议备案到西藏大学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西藏大学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将申请代偿情况在经办银行备案,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

(三)学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在每年6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四)对“二次定岗”的毕业生,最迟于当年11月30日之前(逾期不予受理)向学校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查后,于当年12月25日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九条 学校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25日前将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一)毕业生到基层单位报到工作后的一个月内,将工作单位地址、联系电话、所在单位负责人姓名、负责人联系电话、所在基层单位就职情况证明、就业协议书寄到西藏大学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西藏大学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相关证明材料后,通过信函或电话方式反馈给毕业生;未收到学校任何答复的,请主动与西藏大学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再次联系。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毕业学生未将自己的就业情况告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者,视为放弃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第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健全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档案,并将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将毕业生的就业情况信息、工作情况,及时反馈给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拨、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基层单位外,对未满5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我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一)提前离开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毕业生及时向学校提交取消代偿资格的申请,同时返还已享受的代偿资金后,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方可办理相关离岗手续。毕业生本人将新的工作单位详细地址、联系电话、负责人姓名、负责人电话等告知学校。

(二)对于取消学费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学校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

(三)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剩余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重新与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未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自治区有关部门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有关数据库。

(四)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毕业证和学位证由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代管,待代偿或还清贷款后退还给本人。

(五)因工作原因,提前需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者,必须提前还清贷款,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凭毕业生与人事部门签订的就业协议、就职单位证明,将已还清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按学年度退款给学生本人,退款手续由学生本人办理。

第十三条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学校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项目经费编入西藏大学年度预算,代偿资金由教育厅拨付给学校,学校将代偿资金偿还给毕业生或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第十四条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代偿资金外,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离校前领取《西藏大学毕业生在职在岗工作情况调查函》和《西藏大学毕业生在职在岗工作情况调查回执》,交给就业单位,就业单位将回执单寄回西藏大学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西藏大学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