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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

时间:2016-10-20 作者: 编辑: 点击量:

藏大字﹝2011﹞216号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是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重要手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是顺利实施各项资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为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真正实现需要资助的学生得到资助,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教财〔2007〕8号)及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农牧民家庭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藏教厅〔2009〕61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认定范围和原则

(一)认定范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收入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

1、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实行学生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学校审核相结合的原则。

2、认定工作严格坚持以有关政策为依据,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3、认定工作采取一年一认定的原则。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过程中,既要严格审查相关证明材料,更要注重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消费情况和平时学习、生活表现情况。

二、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设置为特殊困难(A类)、困难(B类)和一般困难(C类)三个档次。

(一)孤儿、烈士子女、严重残疾的学生,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A类)。

(二)学生本人或父母(学生监护人)持有“低保证”的农牧民、城镇、国有企业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病等原因致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认定为困难学生(B类)。

(三)农牧民单亲家庭学生;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的学生;因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导致家庭经济临时困难的学生,可认定为困难学生(C类)。

三、认定程序

(一)老生填写《西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新生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向年级辅导员或班主任提交相关的原始证明(件)材料。

(二)以年级或班级为单位,进行初评,经过年级或班级评议小组评议,拟定贫困等级。在年级或班级公示2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学生困难证明、《西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提交至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将审核后的初评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初评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审核。

(四)学生工作部对各学院上报的学生名单进行复审,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后,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四、认定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分管责任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成员组成。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落实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实施具体资助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科科长、辅导员等担任,负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及资助工作。

(三)以年级(或班级)为单位,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副组长、学生代表为评议小组成员,负责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在年级(或班级)范围内民主选举产生,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五、认定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一)学院资助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资助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二)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三)学院要将资助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既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更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观察了解他们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学习生活情况,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真正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四)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提交家庭经济困难申请时应如实提供本人及家庭的相关证明材料,保证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及时向学院和学校告知家庭经济状况的显著变化情况。

(五)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学校和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档案,完整记录认定材料和接受资助情况。每学年第二学期对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发现家庭经济有明显好转的应立即调整其认定档次。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者,取消其认定和受助资格。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者;

2、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者;

3、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酒吧等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者;

4、吸烟、饮酒等不良行为者;

5、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权利和义务:

(一)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1、享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享有的权利;

2、享有优先参加勤工助学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权利;

3、享有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费缓交(减免)以及学校的各类奖助学金项目。

(二)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履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应履行的义务;

2、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3、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

4、新学年开学后第二周内向学院学生科递交学年思想汇报(内容包括:生活、学习、思想以及参加勤工助学、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等方面的情况)。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