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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暂行规定

时间:2016-10-20 作者: 编辑: 点击量:

藏大字﹝2011﹞214号

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范资助工作程序,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根据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对我区农牧民特困家庭子女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居民家庭子女就学减免学杂费及实行资助政策的通知》(藏教厅〔2003〕100号)和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总工会、经贸委《关于对我区企业困难家庭职工子女就学减免学杂费及实行资助政策的通知》(藏教厅〔2003〕10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减免范围

(一)学校认定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的A类和B类,即孤儿、严重残疾学生、烈士子女、学生本人或父母(学生监护人)持有“低保证”的农牧民、城镇、国有企业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病等原因致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从我校应征入伍服役期满后复学的学生;

(三)学年度各方面表现突出,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

二、减免条件

(一)上学年每学期综合量化成绩排名在本班学生前30%,且考试科目成绩合格以上;

(二)学年度享受奖助学金在4000元(含4000元)以下。

三、减免项目及标准

(一)减免项目分为学费、住宿费两种,具体减免项目为A类特困生减免学费和住宿费,B类特困生减免学费,应征入伍服役期满后复学的学生减免学费。

(二)减免标准:减免范围内且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每学年由学校根据减免学生上一学年综合量化成绩,决定本学年相关费用是否全部减免、部分减免或不予减免。

1、上一学年的每学期综合量化成绩(考试科目成绩在中以上)排名在本班学生前15%的,A类学生减免全部学费和住宿费,B类学生减免全部学费;

2、上一学年的每学期综合量化成绩(考试科目成绩在中以上)排名在本班学生前30%的,A类学生减免一半学费和住宿费,B类学生减免一半学费;

3、应征入伍服役期满后复学的学生,学年度综合量化成绩排名在本班学生前30%,考试科目成绩合格,减免全部学费。

(三)减免学生的评定时间、程序:

1、评定时间:每年10月。

2、减免程序:(1)学院根据学校的通知要求,开展学年度家庭经济特困学生的减免工作,并将通知精神传达到每一个班级;(2)减免范围内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将学生的具体情况(包括综合量化排名、科目考试成绩、行为表现等各方面)在班级公示,经班级、班委成员讨论,确定是否减免;(3)班主任将班级意见和相关材料(综合量化排名、科目考试成绩、班委意见)提交年级辅导员,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学生科;(4)学生科组织辅导员对本学院符合减免条件学生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就是否减免提出意见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学院将拟定的减免学生名单在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中心;(5)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院上报的减免材料,进一步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管理与监督

(一)已被确定减免的学生,在享受减免的学年中若出现弄虚作假行为、不求上进、违犯校纪校规等情况,学校有权取消其减免资格并终止减免,由所在学院追回其当年享受的减免金额及其他助学金,并根据《西藏大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给予相应的处分。

(二)享受减免的学生,在家庭及本人经济情况好转或因其他原因已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及时向所在学院递交书面报告,所在学院核准上报学校,学生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终止减免手续。

(三)享受减免的学生,已申请到国家助学贷款,学年度享受减免的金额用于直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不再给学生退还贷款金额。

(四)享受减免的学生,须参加学校或学院统一安排的义务劳动和公益活动,在社会实践中培养对党、对国家、对人民的责任感,获得积极上进、刻苦学习的动力,努力使自己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五)享受减免的学生,符合条件者可申请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

五、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藏大字〔2008〕19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