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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大字﹝2011﹞2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07〕64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范资助工作程序,加大资助工作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以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习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身心健康成长,成为国家需要的合格人才为主要目标。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采取物质资助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一般补助与奖励相结合、经济资助与能力提升相结合等资助方式。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来源为: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核拨的资助专项资金;学校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金;社会团体、个人捐助的资金。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收入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七条 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日常资助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项目
第九条 学校各类奖助学金由中央及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学校及社会共同建立。
(一)中央及地方政府资助项目由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一次性助学金四部分组成。
1.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管理和使用按照《西藏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执行。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与自治区共同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为非免补专业在校学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管理和使用按照《西藏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执行。
3.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自治区共同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为非免补专业在校学生的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1档2000元,2档2500元,3档3000元。国家助学金的申请、管理和使用按照《西藏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执行。
4.自治区设立的一次性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新生中特别困难的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1000元。
(二)学校设立的奖学金项目由优秀学生奖学金、特殊嘉奖、和单项奖三部分组成,具体评审、管理按照《西藏大学学生表彰奖励条例》执行。
1.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一等奖学金为3000元,二等奖学金1500元,三等奖学金1000元。
2. 特殊嘉奖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代表学校参加各类科技活动、学术活动、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比赛活动取得优异成绩的个人或集体。
3.单项奖学金用于鼓励在某一方面成绩突出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
(三)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设立的奖助学金,在充分尊重捐资单位或个人意愿的基础上,由资助方和学校共同商定奖助学金的名称、奖励额度、资助对象和使用办法等具体事项,并签订相关协议或制订管理办法,学校严格按照协议或办法,组织评定和资助。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主渠道。学校与国家开发银行西藏分行合作开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款学生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为确保“应贷尽贷”工作目标,各学院要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宣传,加强对助学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和征信知识宣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配合国家开发银行西藏分行切实做好学生助学贷款的申请、信息录入、审核批准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医疗补助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保险及因病治疗费用进行补助,具体管理按照《西藏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西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医疗补助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本专科在校学生实行学费减免。减免工作根据《西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要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相结合,对适于安排学生劳动的岗位,本着能用学生不用临时工的原则,在助教、助研、实验室、学生公寓、图书馆、食堂等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勤工助学设岗时间和岗位数量根据用工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四条 学校大力开展结对帮扶活动。鼓励党员干部“一对一”帮扶一名特困学生,对学生从生活、学习和思想上进行全方位的帮助。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制度。对被录取入学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采取“校、院、班三级结合,层层管理”体制: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生工作部具体组织管理;各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组长,成员包括辅导员、班主任等;各年级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部和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严格按照《西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规定,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工作部和各学院应严格按照资助程序认真开展资助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校、院、班三级公示制度,杜绝弄虚作假;要严格按文件规定的资助标准和名额发放,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额度,不得调减资助名额。
第二十条 学生工作部和各学院对获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者应通过记入个人诚信档案、行政处分等方式给予惩处。
第二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和各学院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教育,积极开展诚信教育、自强自立教育、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鼓励受资助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实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